中展创集团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中展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723号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8TDM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王明飞,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申保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刘兴伟,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60000元。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了担保金额86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能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刑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