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展创集团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中展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723号之一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95380131R。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8TDM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王明飞,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申保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刘兴伟,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6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6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展创有限公司、***、王明飞、申保军、刘兴伟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