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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的1#住宅楼等12项(11#住宅楼、15#-16#住宅楼及4号地下车库)、17#养老设施楼及20#托幼主楼等2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现场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的规定被北京市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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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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