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84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