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713号
原告:湖南慧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B2幢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湖南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麓景路129号望兴新苑第1栋N单元9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慧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慧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