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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1YA2M,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印华平。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地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