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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1075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经理。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悠然,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 被告:假**,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零陵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理人:印华平。 被告:假**,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假**、假**、第三人上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先于本案在本院另案起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桂0125民初283号,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时间另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