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1203号
原告:即墨区青青园艺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21M17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宁阳正煦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体强路19号B座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9XME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954225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罗村1组大君山六号地块及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X7TA1H。
负责人:***。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B2幢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1YA2M。
法定代表人:印华平。
原告即墨区青青园艺场与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阳正煦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模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即墨区青青园艺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即墨区青青园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