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2689号
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祥云南路远航科技大厦五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1UMUD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第B2幢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71YA2M。
法定代表人:印华平,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70号7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505H3Q。
负责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计199.75元,由原告福建省臻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