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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东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财保138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委托代理人:***、***,分别为广东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027384.1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1027384.1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027384.11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