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破申7号
申请人: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0283M,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委四楼4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迪豪灯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DWK54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并同意,本院执行局于2025年2月20日决定将常州迪豪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豪灯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5年4月18日,本院对迪豪灯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迪豪灯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迪豪灯具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登记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经审查发现,迪豪灯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现有1件,未清偿债务总标的约21万元。现迪豪灯具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迪豪灯具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迪豪灯具公司享有未清偿的债权,其具备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迪豪灯具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迪豪灯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未清偿债务的执行案件现有1件,未清偿债务总标的约21万元。现迪豪灯具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迪豪灯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常州迪豪灯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