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3民初612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负责人:**,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浩利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诉被告豫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西省浩利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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