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02执53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