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355号 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72440535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975533。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75135。 被告:鄢某某,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承担460元,退回原告46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