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654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南昌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昌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