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2501号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蒂公司)诉被告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榭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12月,绿控公司(甲方)与香榭蒂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项目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
2021年2月5日,绿控公司(甲方)与香榭蒂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项目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
开工时间:香榭蒂公司陈述其不清楚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绿控公司陈述开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完工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
竣工结算情况:绿控公司提交两份《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主张双方于2023年3月29日完成初步结算,结算金额分别为2800000元、477170.65元。香榭蒂公司确认结算金额分别为2800000元、477170.65元,且确认绿控公司提交的两份《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但主张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绿控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通过微信向香榭蒂公司发送了结算审核文件。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第7条7.4约定,第四阶段按照最终确定方案供应产品至项目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25%;7.5条约定第五阶段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
双方确认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期1年的具体起算点。
合同约定违约金:《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第9.7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绿控公司款项支付情况:双方确认绿控公司已支付样板间(对应结算金额为477170.65元)中的343000元,售楼展厅(对应结算金额为2800000元)中的1960000元。香榭蒂公司陈述两份合同绿控公司均支付至70%,本案中其主张的为剩余30%款项(包含25%进度款及5%质保金)。
七、香榭蒂公司催款行为:香榭蒂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公司员工于2021年9月3日开始就结算流程及款项支付情况进行催款。
八、发票开具情况:庭审后,香榭蒂公司提交四张开票日期为2023年4月21日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建筑项目名称为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金额分别为700000元、140000元;对应建筑项目名称为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金额分别为110312.12元、23858.53元。
九、保全情况:香榭蒂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香榭蒂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粤0112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绿控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7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香榭蒂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十、绿控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确认未付款项为974170.65元,但根据合同约定,香榭蒂公司应先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香榭蒂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其付款义务尚未满足。
十一、本案香榭蒂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绿控公司向香榭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87000元及违约金(以822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7日起算;以164500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7日起算;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绿控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绿控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绿控公司与香榭蒂公司签订的《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办公样板间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广州创新驱动中心项目带售楼功能展厅室内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已对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予以确认,扣减绿控公司已支付金额,尚有974170.65元(2800000元+477170.65元-343000元-1960000元=974170.65元)绿控公司尚未支付。双方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17日完工,即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修期的具体起算点,根据实际完工情况本案也应届满保修期。绿控公司应向香榭蒂公司支付工程尾款974170.65元。至于绿控公司抗辩发票问题,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香榭蒂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有权基于其实际施工取得施工款项,绿控公司应承担合同付款的主义务,附随义务不可对抗付款义务,且香榭蒂公司已举证其于2023年4月21日全额开具了974170.65元的发票。故绿控公司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违约金。虽该开具发票作为附随义务不可对抗绿控公司的付款义务,但其应作为利息或违约金的起算依据。香榭蒂公司已举证其于2023年4月21日全额开具了974170.65元的发票,综合本案情形本院酌定违约金以974170.65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2起算至绿控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香榭蒂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74170.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74170.65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2起算至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5元,由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8.84元,被告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4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4.99元,被告广州绿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35.01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