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6216号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8050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228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290900.4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双方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区域璀璨天城A3地块实体样板房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软装设计及供货服务,合同价款66万元(固定总价)。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合同价款58723.47元(固定单价)。2022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价款239220元(固定总价)。 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工后移交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4月6日签订确认了《设计成果确认函》,原告的设计工作已完成。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2年5月1日签字确认了loft样板间、高空样板间的《软装验收清单》,通过了被告的验收,案涉项目已全部完成。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结算并报送了结算资料,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被告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主要内容):一、根据《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质保金至今未到付款期限。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30个工作日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该合同项下的工程验收合格时间为2022年5月,即该合同项下的质保金至2023年7月才届满付款期限。二、《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设计合同》项下已支付款项为46978.78元。三、涉案合同尚未办妥结算,最终工程造价尚未确定,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四、在被告付款前,原告具有开具发票的先履行义务。五、即便法院坚持认为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第9.16款的约定,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一、202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区域璀璨天城A3地块实体样板房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A3地块实体样板房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设计及供货面积241平方米,含税合同总价66万元。合同价款66万元(固定总价)。第7条:付款方式7.4第四阶段按照最终确定方案供应产品至项目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7.5第五阶段: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付维修费用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第9.7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021年9月6日,原告完成供货,与被告签订移交验收清单,对软装品数量及质量确认验收合格。 被告已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462000元。 二、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设计”,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含税合同总价58723.47元。第7条:付款方式7.6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设计费结算(含设计费奖罚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设计合同结算价的100%。第9.7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022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室内设计成果确认函》,函称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概念、深化、施工图阶段的工作,设计成果已提交被告,请被告尽快确认。被告方工作人员在确认函“甲方意见”一栏签字确认。 被告已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46978.78元。 三、2022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A3地块3#公寓室内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含税合同总价239200元。第7条:付款方式7.4第四阶段按照最终确定方案供应产品至项目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7.5第五阶段: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付维修费用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第9.7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022年5月1日,原告完成供货,与被告签订移交验收清单,对软装品数量及质量确认验收合格。 被告已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1674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及供货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约定为包干价,总价款为957923.47元(660000元+58723.47元+239200元),被告已支付676418.78元(462000元+46978.78元+167440元),尚欠281504.69元。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281504.69元,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款项中的281504.69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发票问题,开具发票是随附义务,原告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区域璀璨天城A3地块实体样板房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项下余款198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质保期满30个工作日的2022年10月21日开始起算。《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设计合同》合同项下余款11744.69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双方确认完成设计工作的次日即2022年4月7日开始起算。2022年4月6日。《绿地香港湾区公司佛山璀璨天城项目A3地块3#公寓室内软装方案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项下余款71760元的逾期违约金,应从质保期满30个工作日的2023年6月14日开始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81504.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198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以11744.69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7日开始计算、以71760元为本金从2023年6月14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元,财产保全费1975元,合计4807元,由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