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9164号
原告:上海唯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唯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唯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唯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