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72号
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80501U。
法定代表人:**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286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773975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6667.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并愿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6667.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