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120号 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80501U。 法定代表人:**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臻,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228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6216号],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90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彩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900.4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5元,由申请人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