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1728号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728号2层B区2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80501U。
法定代表人:于敏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忆秋,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防汛路18号生态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F8KYHXL。
法定代表人:黄平,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蒂公司)与被告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榭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红、张忆秋,被告绿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树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榭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软装工程款人民币481522.5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481522.55元*95%=4574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1年为17611元;自2020年6月4日起以欠款金额481522.5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为4634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软装工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软装饰工程,并全权负责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第一条列明了工程名称与工程内容,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路以西,仲临路以北,老仲临路以南,西下游村以东。合同第二条约定服务内容为:(1)按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所有物品的采购及定制,(2)物品运输、现场安装及大型吊饰的脚手架搭建、现场布置、垃圾清运等。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款为案涉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92897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计划为: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86910元整作为预付款,原告确认收到款项后,次日起进行本工程的准备工作;原告安排发货之前,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6502790元;本合同项下软装饰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8825215元整;合同总价的5%即464485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自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扣除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支付给原告。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施工工期为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时间完成案涉工程。2018年10月26日,被告负责人在原告出具的案涉工程《综合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4月18日,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调整,双方又就案涉工程签订了《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软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总价款9289700.00元,总价调整为9788908.00元,补充协议暂定总价款为499208元。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补充协议附件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灯具综合报价单》以及过程资料。2019年6月3日,被告负责人在原告出具的《移交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补充协议项下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9月9日,被告委托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进行审价,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并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价报告第八条审核结果载明:“报审工程结算造价9758871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9630450元,审减额128420.06元,审减率1.32%,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即案涉工程结算价为9630450.94元。《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载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9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原、被告以及审核单位均在核定总表上盖章确认。综上,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为被告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但被告至今仅支付9148928.39元,尚欠软装工程款481522.55元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香榭蒂公司补充事实与理由:一、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控股集团”山东的下属项目子公司含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软装工程款,绿地控股集团作为被告莱芜绿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级控股母公司,为解决其下属子公司的装修款支付问题于2019年11月25日与原告香榭蒂签订《备忘录》,约定以绿地控股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购房款抵顶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子公司所欠香榭蒂公司的装修款。双方协商约定以房抵债的形式增加清偿对原告工程欠款的履行支付方式。所抵房源为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国金中心四套房子,抵债总金额约定为11080337元。(一)《备忘录》约定以形式上的房屋买卖方式实现以房抵债的新债,并需要完成抵房款11080337元的购房款财务流程,原告配合将购房款回款至所抵房源开发公司,使各项目子公司账面金额在财务上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备忘录》第二条约定的工抵房落地节奏:(1)2019年11月底前安排购房流程款项2216067.40元,要求原告在收款后1天内配合将2216067.40元作为支付所抵房源总房款的首付部分金额,并转移至所抵房产所在开发公司账户。(2)2019年12月20日前安排8864269.60元,原告收款后1天内配合将8864269.60元作为支付所抵房源总房款的剩余部分尾款,并按规定转移至所抵房产的开发商账户。(二)《备忘录》对欠付工程款现金支付节奏:在上述抵房流程完成后,2020年春节前分批累计支付800万元作为各项目工程资金使用。(三)工抵房购房款流程款项是由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调、安排,各项目子公司予以履行、执行,原告配合完成财务流程。因各项目子公司财务上需要,购房款流程如下:绿地控股集团与原告确定购房款回款后,各项目子公司将购房款转入原告账户或出具支票交付绿地控股集团,绿地控股集团将支票再邮寄原告,原告在收到款项后按绿地控股集团指定将款项转入所抵房源开发公司,或按绿地控股集团要求在收到的支票背书签章、被背书人处空白的支票回寄绿地绿地控股集团山东事业部。该工抵房购房流程款项并未进入原告公司,而是进入所抵房源开发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各项目子公司财务制度上要求走的流程。(四)《备忘录》未约定“工抵房备忘录签订后,所抵工程欠款消灭”。故工抵房形式是增加被告对原告工程欠款清偿的履行方式,并不消灭被告原本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五)本案被告出票的481522.55元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为绿地控股集团安排的要求原告配合完成的《备忘录》项下的抵房款购房流程款项,绿地控股集团从被告处取得支票并微信确定回款后邮寄原告,原告按绿地控股集团要求在收到的支票背书签章、被背书人处空白的支票回寄绿地山东事业部徐亚。(六)因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未全面履行《备忘录》约定的义务,未按约完成所抵工程款11080337元的购房款款流程、支付现金部分工程款,也未将所抵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或交付原告使用等,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函催告其三日内履行。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子公司并未在原告限定期限内履行《备忘录》义务,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告知被告,双方所签《备忘录》自即日起解除。由于双方所签《备忘录》已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原告并未实现以房抵债的债新权。被告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备忘录》,也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或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实现以房抵债也存在障碍。综上,因原告并未实现以房抵债的新债权,故案涉支票金额481522.55元不应计入本案已付工程款范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原所欠装修款。二、本案基础法律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一)根据《备忘录》,绿地控股集团与原告香榭蒂约定以下属子公司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四套商品房抵顶绿地控股集团包含本案被告在内的其他下属项目子公司欠付原告装修费11083770元。《备忘录》是增加清偿欠付工程款履行方式,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二)《备忘录》是通过形式上的商品房买卖方式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从而使原告实现以房抵债的新债权,各子公司消灭旧债。因此商品房买卖是实现本案以房抵债的手段。本案仍然是装饰装修合同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存在商品房买卖。而以房抵债中的商品房买卖购房款配资回款是实现以房抵债过程中的其中一个环节和步骤。三、《备忘录》中的29份合同涉及约22个项目,其中有15个项目涉及抵房款。如果将实现以房抵债的手段--形式上的房屋买卖与欠付装修款基础事实拆分成两个事实和法律关系,不仅未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而且原告需另行提起15个诉讼,才能完全实现装修款的债权。目前22个欠付装修款的项目均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原告也无力再承受增加15个诉讼。这三年,原告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存已经非常艰辛,尤其上海在今年3月份又爆发有史以来全国规模最大的疫情,企业停工停产2、3个月,原告仍承担着巨额员工工资和房屋租金物业费等,业务发展越发困难,而与被告等各项目子公司所欠装修款正在诉讼中不能回收,原告企业几乎濒临倒闭。国家为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发布各项帮困措施,包括司法审判简化程序、减少诉累等。请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困难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备忘录所涉的29个合同所涉项目均已提起诉讼或仲裁,一审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其中有3起案件,被告均为济南绿地康鲁置业有限公司,案号分别为(2022)鲁0103民初891、893、896号,该三案一审判决认定绿地控股集团作为绿地康鲁公司的母公司,为解决其下属子公司的装修款支付问题,与香榭蒂签订了以房抵债备忘录,该事实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可见,绿地控股集团不仅代为项目子公司签订备忘录,各项目子公司更是认可执行履行备忘录,本案被告的上级控股母公司也是绿地控股集团本案所涉项目也是备忘录29份合同之一,该3案与本案系同样事实及法律关系,本案应当对该事实作出同样的认定。
绿地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软装工程款共计481522.55元与事实不符。2018年8月29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软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全权负责涉案合同所涉工程的设计施工,2019年4月18日就《软装工程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软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答辩人依约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786910元和3498280元,2019年1月25日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17600元,2020年1月22日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349445.6元和2296692.79元,2022年9月9日向被答辩人支票支付481522.55元,累计六次已付工程款9630450.94元,累计付款总额与山东省经纬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总额9630450.94元分毫不差,不存在欠付被答辩人工程款的情形。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81522.55元明显与事实不符。二、鉴于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依,于理无据,其第二项以及第三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二)答辩人与绿地集团其他公司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公司,各公司之间均独自运营管理,不存在答辩人任意听从其他公司安排、决策,而丧失独立运营能力的情形。答辩人以及其他绿地控股集团子公司,作为具有国资背景且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各公司内部具有严格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但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公司,各子公司均独立决策、运营、管理,不存在子公司服从并执行母公司决定决策、任免的情形。被答辩人夸张陈述母公司有权代理子公司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子公司存在受母公司过度管控的情形,实质则是认为绿地集团各母子公司存在混同情形。被答辩人代理人作为常年从事公司法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对国有企业内部各公司的管理具有充分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原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为达诉讼目的,毫不避讳的陈述虚假事实,法理难容。(三)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与被答辩人向案外人购买房产支付房款的行为,系两个法律关系,二者应区分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涉案纠纷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答辩人完工后,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至被答辩人账户,被答辩人作为施工单位,已实现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权利目的的实现。被答辩人在收到相应工程款后,已完全占有并享有自主处分该款项的权利,至于投入再生产利用过程或是购买房产则完全是上被答辩人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所依据的系工程施工合同,所建立的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向案外人支付购房款所依据的是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达成的购房合意,所建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法律关系明显不同,应区分认定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市中区人民法院三份判决,均已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原告对于判决内容的过分解读,明显系歪曲解读、罔顾事实,请法院明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香榭蒂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软装工程合同》,绿地公司委托香榭蒂公司承担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软装饰工程,并全权负责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第一条列明工程名称与工程内容,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路以西,仲临路以北,老仲临路以南,西下游村以东。合同第二条约定服务内容为:(1)按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所有物品的采购及定制,(2)物品运输、现场安装及大型吊饰的脚手架搭建、现场布置、垃圾清运等。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款为案涉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92897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计划为:本合同签订后,绿地公司向香榭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786910元整作为预付款,原告确认收到款项后,次日起进行本工程的准备工作;香榭蒂公司安排发货之前,绿地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6502790元;本合同项下软装饰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绿地公司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绿地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8825215元整;合同总价的5%即464485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自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扣除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支付给香榭蒂公司。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施工工期为香榭蒂公司根据绿地公司要求时间完成案涉工程。
2018年10月26日,绿地公司负责人在香榭蒂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综合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4月18日,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调整,双方又就案涉工程签订了《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软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总价款9289700.00元,总价调整为9788908.00元,补充协议暂定总价款为499208元。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补充协议附件为香榭蒂公司向绿地公司出具的《灯具综合报价单》以及过程资料。2019年6月3日,绿地公司负责人在香榭蒂公司出具的《移交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补充协议项下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9月9日,绿地公司委托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款进行审价,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并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价报告第八条审核结果载明:“报审工程结算造价9758871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9630450元,审减额128420.06元,审减率1.32%,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即案涉工程结算价为9630450.94元。《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载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9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香榭蒂公司、绿地公司以及审核单位均在核定总表上盖章确认。
2019年11月25日,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甲方)与香榭蒂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长期合作的愿景,针对工抵房的产值落位及回款情况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共计约29份,签约金额约为7192.33万元,累计已发生产值为4224.21万元,累计已付款为3700.90万元,结算完成后预估累计应付未付款金额为2351.60万元。(二)该单位累计已抵房情况:该单位无历史抵房。(三)基于上述第(一)条信息,形成如下意见:1、乙方同意在山东事业部全款购置房产,新选择工抵房折后总金额为11080337.00元。所抵房源为:国金中心B1-2-2-302(折后总房款3573196元)、B5-4-1-501(折后总房款2552660元)、B5-4-1-401(折后总房款2506248元)、B5-4-1-404(折后总房款2448233元),首付款比例为20%,12月底前全款完毕。2、工抵房落地节奏(1)甲方同意于11月底前支付2216067.40元给乙方,乙方收款后1天内将2216067.40元作为支付所抵房源总房款的剩余部分尾款,并按规定转移至所抵房产所在开发公司账户。3、剩余工程款支付节奏:抵房完成后,春节前分批累计支付800万元作为各项工程资金使用。4、同时乙方同意上述第(一)条结算的合同,执行山东事业部结算复审制度,若工程进行复审,乙方仍执行第(三)4条,结算尾款按照复审结算审定金额计算。该工程若有结算金额以外新增扣款,乙方同意在结算尾款支付过程中扣除。”
绿地公司向香榭蒂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2786910元和3498280元,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2176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349445.6元和2296692.79元,于2022年9月9日支票支付481522.55元,累计支付工程款9630450.94元。其中,2020年9月9日,绿地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481522.55元收款人为香榭蒂公司用途为工程款的银行转账支票。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工作人员徐亚于2020年9月11日将该支票向香榭蒂公司寄出。香榭蒂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在背书人一栏盖章后寄回到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财务李桂君。徐亚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2020年9月18日收到香榭蒂公司背书完成后支票的证明。2021年11月22日,香榭蒂公司向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发出一份催告函,催告该部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备忘录》约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11月29日,香榭蒂公司向绿地控股集团山东房地产事业部发出一份解除《备忘录》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备忘录》。
另查明,绿地公司系绿地控股集团的子公司。
上述事实,有《【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二层营销中心、一层餐厅、样板间软装工程)】软装工程合同》、《综合交接单》、《绿地雪野湖旅游健康小镇首开区绿地雪莱不夜城一区(A1地块)软装工程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备忘录》,绿地公司提供的付款《业务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以及双方在开庭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地控股集团作为绿地公司的母公司,为解决其下属子公司的装修款支付问题与香榭蒂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备忘录》,约定以绿地控股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购房款抵顶包括绿地公司在内的其他子公司所欠香榭蒂公司的装修款。双方并没有约定旧债消灭,因此构成新债清偿,香榭蒂公司可以选择债务清偿方式。但香榭蒂公司一旦选定债务清偿方式并实际履行,就不能再要求履行原债务,否则有悖于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香榭蒂公司在绿地公司开具的金额为481522.55元的转账支票上背书并将该转账支票寄回给徐亚的行为表明其已经选择了新债的清偿方式,在此情况下旧债已经消灭,故香榭蒂公司要求绿地公司再支付该部分装修款481522.55元,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如所抵顶的商品房未能如期交付,香榭蒂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绿地公司应当在一年质保期满后即2020年6月4日起支付涉案质保金,但绿地公司实际付清质保金的时间是2020年9月16日(以香榭蒂公司收到转账支票的时间为准),故绿地公司应当赔偿香榭蒂公司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香榭蒂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8152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计4540元,由原告香榭蒂(上海)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515元,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 云
书 记 员 孙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