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绿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602民初6534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2、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互动盒子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以及清理现场,合同总价款为29000元,工期为原告支付定金后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管辖法院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依约支付定金12000元,但被告不仅不进场施工,而且失联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愿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的签字为***,此人非本公司员工。其借用公司的资质签订的合同,此过程中答辩人在收到货款后根据***的要求将相关款项转至***本人及其指定账户,答辩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不知情,便没有参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被答辩人与***,因此答辩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是由于什么原因未能履行因答辩人非合同实际相对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参与,不知情,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合同中对于定金部分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合同总价款为29000元,在被答辩人支付的预付款中,产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为5800元。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9000元,定金为12000元。工期为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于4月25日前完成互动盒子的制作、运输及安装,并清理现场。被告逾期到货安装的(非甲方原因),每延误1天,被告按照所涉合同金额的0.5%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账户支付12000元定金。根据双方陈述,被告并未向原告完成互动盒子的制作、运输及安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案涉合同的真实性,且12,000元“定金”转入被告银行账户,故对于被告辩称其对该合同不知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原被告成立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合同总价款为29,000元,故原告支付12,000元中定金数额应为5,800元,因此双倍返还的定金应为11,600(29000×20%×2)元,剩余6,200元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的《互动盒子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定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付款6200元,双倍返还定金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