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两张招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银行汇票[号码分别为:0101123281、0101123280,出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800元、20000元,付款人均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09年5月31日,付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在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因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交纳)。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