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1311号
申请人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宝民二路25号宝江大厦前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C2471。
法定代表人:库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益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北座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7894Y。
法定代表人:刘汉超。
申请人深圳市兴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33845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编号:PZDM202144030000000055】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3384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