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16658号
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稻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9332742F。
法定代表人:何淡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42789-4。
法定代表人:刘汉超。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鸿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昆威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妙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