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元,减半收取2,816.50元,由上诉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