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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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1)浙0205民初3777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可以随时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