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1023执恢6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49200元及利息、诉讼费51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共受偿54715元(其中,本金492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515元),其余主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102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案对应首执(2019)苏1023执2840号案件一并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