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201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岸盐碱地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C座1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海岸盐碱地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6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