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2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号**座**,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2699575763D。
法定代表人房学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岸盐碱地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399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经路**号万隆太平洋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
负责人刘立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市海岸盐碱地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04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岸盐碱地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北京朗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