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10141号
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下栗山村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XDPR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抚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抚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0G535N。
负责人:***,经理。
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MGC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中垸5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80********。
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