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7119号
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下栗山村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XDPR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0G535N。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MGC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天泰高新雅园工地,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80********。
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武汉市鑫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栗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