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104民初101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程庄村南头118号院。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13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13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