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747号
原告:***,男,汉族,1944年10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建勋,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良、宋莎莎,河南可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兴,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阴阳赵程庄村北头1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漯河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向东230米财政局办公楼19幢2楼。
法定代表人:肖鸿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剑,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伟,男,汉族,1994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漯河市绿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漯河辉盛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9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 素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