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82民初1265号
原告:**,男,汉族,住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煌市沙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泰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泰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3元(**已预交),由**承担687元,退回**686元。
审判长 **韬
人民陪审员 路金农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