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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1426号 原告:**有,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煌市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住所地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甘肃泰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与被告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甘肃泰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有以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已将工程款向其给付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以敦煌市文物保护中心已将工程款向其给付完毕为由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有已预交),由**有承担。 审 判 员  伏 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