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破申19号
2019年8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的以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聚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磊公司)申请为由,将以聚能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聚能公司系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聚能公司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508号民事调解书,双磊公司系聚能公司债权人,其有权申请聚能公司破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聚能公司于1994年12月15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133300元,法定代表人周海能,经营范围:服务:环保技术的技术开发;生产:锅炉;制造:压力容器;批发、零售:锅炉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0月27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18508号民事调解书,聚能公司与双磊公司达成协议,聚能公司应分期向双磊公司支付货款1852031元等;案经该院执行,因未发现聚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浙0110执6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申请人杭州双磊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鸣卉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书记员  王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