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57号
申请人: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695J(1-4),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源怀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14937730,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00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系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BE36M,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0009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安徽。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安徽。
申请人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采取扣押、复制措施;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动产、不动产(以800万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出具承保诉讼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投保金额800万元,担保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复制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或不动产(与上述第二项冻结款项合计以800万元为限),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优程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