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3462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7046368P。
负责人:宋在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源潭镇源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695J。
法定代表人:黄精华,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巨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计7,675元,由原告南通市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