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民初2476号
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570X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晁红磊,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艳红,系员工。
被告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14567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凤阳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贤。
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潇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晁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编号QJ-180313023),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输送设备,合同总价款为71000元。同时合同约定预付款31000元,安装完成当日支付剩余货款40000元。现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且设备已经安装完成并调试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后在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加工定制合同、销售送货单、设备调试验收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付清加工费,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苏州安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