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民初9378号
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晁红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86。
法定代表人:聂涛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乾锦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璐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文兰
书 记 员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