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佳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吉利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宁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浪,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据***的申请作出(2022)湘0104财保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
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佳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庆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青曼
书 记 员 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