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201民初3898号
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八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玲,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热依汗古丽·牙合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玲,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在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赊销购买原告残膜回收与秸秆回收还田机壹台,单价198000元。原剩余欠款规定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此笔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未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2018年11月,我们从原告处购买了残膜回收与秸秆回收还田机一台,开到地里干活,第一次就坏了,我们要求原告退机子,但原告一直不同意。我们也到哈密市农业局调解了好多次,原告不愿意退还。该机子存在质量问题,现在我们也不同支付货款。
被告***答辩意见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7日,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残膜回收与秸秆回收还田机一台,总价值为198000元,其中享受国家补贴120500元,个人应付77500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后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催缴剩余货款27500元时,被告提出该农用机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后被告向新疆自治区农机局质量投诉站投诉质量时,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决方案:1、该机在下地作业之前我公司拍售后服务人员对整机进行维护、保护、检修;2、延长该机的三包期,延长到2020年11月27日;3、该机在三包期内张润平按照我公司说明书正常检修、保养、操作后,若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严格按照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执行。
另查,庭审后原告售后服务人员对整机进行维修,现能下地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一份、关于哈密购机者***投诉科神股份生产残膜回收机质量问题经过及解决方案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残膜回收与秸秆回收还田机一台,且欠付货款27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购买农业机子后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售后服务人员及时对整机进行维修,现该机子能正常运行,且该机的三包期,延长到2020年11月27日,故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润萍、***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及时支付属违约,除应及时支付货款外,亦应承担未及时支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5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热依汗古丽·牙合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光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