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民初213号
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189662695。
法定代表人:吴敬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红,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新星市。
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哈密地区新发农业机械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如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