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510号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8880号,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