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3民初1337号
原告:林某,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第三人:王某,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林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第三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