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585号之一
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