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585号之二
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65元,合计2,490元,由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本案司法鉴定费9,900元,由原告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七日内缴付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