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958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胜辛南路XXX弄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9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89,17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佰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389,17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