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320号
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路198号景湖印象79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街东(金谷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华通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驸马山庄西商铺24号的房屋(镇房权证字第××)。
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